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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臺南市政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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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時間 : 113年2月23日(星期五)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申請就業輔導時已連續設籍本市十年以上,且十年內成績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市民:
(一)A+級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者。
(二)A級選手:
1.獲得亞洲運動會前六名,或世界正式錦標賽公開組(或最高級組)前三名,且其運動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者。
2.獲得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者。
(三)B級選手:
1.獲得亞洲運動會前六名者,或世界正式錦標賽公開組(或最高級組)前三名,且其運動項目為前款第一目 規定項目之外,屬最近舉辦之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者。
2.獲得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第二名獲第三名者。
(四)C級選手:代表本市出賽,取得全國運動會二次第一名成績者。
三、輔導就業職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內,不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畢業之約聘(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等人員為原則。前項職缺應優先以績優運動選手為進用對象。
A+級選手得依本市推展運動需求,專案簽准進用為本市正式專任運動A+級選手得依本市推展運動需求,專案簽准進用為本市正式專任運動教練;其於主管機關簽請進用前須具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教練;其於主管機關簽請進用前須具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法規定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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