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運動會花蓮縣射箭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110年全國運動會花蓮縣射箭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宗旨:選拔優秀射箭選手代表花蓮縣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賽。
二、依據:1.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8日府教體字第1100030002號函辦理。
2.花蓮縣體育會110年2月8日,花縣體錦字第1100000029-14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國立玉里高中、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花蓮縣立三民國中、花蓮縣立玉里國中、花蓮縣立自強國中、花蓮縣立萬榮國中、花蓮縣立太平國小、花蓮縣立中華國小、花蓮縣立古風國小、花蓮縣立吉安國小、花蓮縣立見晴國小、花蓮縣立明義國小、花蓮縣立卓楓國小、花蓮縣立卓溪國小、花蓮縣立卓樂國小。
七、活動時間:中華民國110年8月11~12日(星期三、四)。
八、活動地點:花蓮縣立射箭場。(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9號)
九、報名資格:須符合110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5條,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相關規定。
(一)戶籍:設籍花蓮縣並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0年10月21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0年9月3日)為準。
(二)年齡:須年滿12足歲(民國98年10月16日(含)以前出生)。選手未滿二十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二十歲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規定:依各種類選拔(遴選)辦法內"報名資格"規定辦理。
(四)每一運動員限報名同種類一個參賽單位,並不得跨隊報名。倘有重複報名時,以第一場出賽單位且有實際下場者為代表參賽單位,不得異議。惟得跨種類報名,遇賽程衝突時,由參賽人員自行負責。
(五)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國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權尚未恢復者,不得報名參賽(含領隊、教練、管理、選手)。
十、注意事項:運動員參加選拔賽(遴選)報名時需檢附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限比賽日前一個月內申請者)報名;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十一、組別及項目:
(一)組別:男子組、女子組。
(二)項目:反曲弓組、複合弓組。
十二、報名辦法:即日起至110年8月9日(星期一)下午5點以前,以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將報名表寄給自強國中李俊賢老師
e-mail: |
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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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0928-570787 |
(收到信件後會以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回信,請報名者注意)
十三、比賽規則:
(一)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二)比賽制度: 1.採總分制,共雙局,每局36支箭,共72支箭。
2.反曲弓射距70公尺採122㎝十環靶。
3.複合弓射距50公尺採80㎝十環靶。
(三)依70/50公尺雙局成績排序前四名選手為正選選手;5~6名為備取選手。
(四)如70/50公尺雙局總分相同則並列名次並依序排名。但70/50公尺雙局總分相同攸關第四名時,待成績確認後於70/50公尺加射一箭,以接近靶心者為勝,若相同時則再加射一箭直到分出勝負。
(五)靶位安排:於公開練習前依參賽報名資料以公開抽籤方式安排靶位。
十四、競賽流程: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8/11 星期三 |
場地整理 |
14:00-14:30 賽前會議 靶位抽籤 14:40-16:00公開練習 |
8/12 星期四 |
0800-0845 公開練習 0900-1200 70/50公尺 雙局賽 |
場地整理 |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弓具檢查:於公開練習時同時舉行。
(二)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
(三)運動員弓具經裁判檢查之後,靜候檢錄入場,非與賽人員不得隨意入場,若弓具未經檢查不得出賽。
(四)凡射完之選手,請退到預備線後,不得停留於發射線上(身心障礙者除外)。
(五)參賽選手請詳閱比賽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無故逾時者以棄權論。
(六)不得頂替代射,否則取消參賽資格及該項所有成績。
(七)選手參加項目若編列與原始資料不符,應於賽前之公開練習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十六、選手遴選方式:依照總分排名錄取男、女前4名為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項目花蓮縣代表隊之正選選手,第5、6名則為備取選手,本次賽會當選選手必須配合集訓時間參與訓練,若無法配合訓練,將取消其本屆全國運動會參賽資格,並不得參選下屆全國運動會花蓮縣代表隊。
十七、領隊與教練產生:
(一)本代表隊領隊與教練由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委聘之。
(二) 本代表隊之領隊與教練須確定代表花蓮縣參賽並配合賽前集訓。
十八、罰則:
(一)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二)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行為,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十九、申訴方式: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可由本人、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1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五千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競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各參加選拔賽之單位與個人,請自行辦理運動選手保險事宜。
(二)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後,提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目前已降為二級警戒,若疫情加重提升為三級警戒時,則本選拔賽將暫停舉辦。
(四)若因故無法舉辦選拔賽時,本縣全運會射箭代表隊選手將以徵選方式產生。
1.各組參與徵選選手需提供參加全國賽事之雙局最佳成績(自上屆108年全運會至今)。依各組擇優挑選4位選手為本縣110年全運會射箭代表隊選手。
2.各組參與徵選選手需符合最低徵選成績標準(以108年全運會各組排名賽第64名選手成績為最低標準;若人數不到64名,則以名次最後一名選手成績為依據)。
3.若有組別參與徵選選手人數不足四員時,不足之名額部分則由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推舉之。
花蓮縣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代表隊選拔賽報名表
【反曲弓:男□女□】 【複合弓: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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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請詳細填寫參賽之組別、競賽項目,不同組別及男、女組請填具不同報名表格,以利靶位編排。
2.煩請各單位完成報名後請來電確認是否收到報名表,逾期恕不受理。
射箭比賽申訴書
申訴人:
身分證字號:
生日:
申訴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裁判長意見:
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
審判(仲裁)委員會召集人(簽名):
註: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
弓具檢查表
所屬單位:
靶 位 |
選手姓名 |
箭 數 |
編號 |
箭尾 顏色 |
羽片顏色 |
箭桿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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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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