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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運動會花蓮縣射箭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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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運動會花蓮縣射箭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宗旨:選拔優秀射箭選手代表花蓮縣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賽。

二、依據:1.花蓮縣政府110年28日府教體字第1100030002號函辦理。

2.花蓮縣體育會110年28日,花縣體錦字第1100000029-14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國立玉里高中、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花蓮縣立三民國中、花蓮縣立玉里國中、花蓮縣立自強國中、花蓮縣立萬榮國中、花蓮縣立太平國小、花蓮縣立中華國小、花蓮縣立古風國小、花蓮縣立吉安國小、花蓮縣立見晴國小、花蓮縣立明義國小、花蓮縣立卓楓國小、花蓮縣立卓溪國小、花蓮縣立卓樂國小。

七、活動時間:中華民國11081112(星期三、四)

八、活動地點:花蓮縣立射箭場。(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9號)

九、報名資格:須符合110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5條,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相關規定。

(一)戶籍:設籍花蓮縣並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01021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0年9月3日)為準。

(二)年齡:須年滿12足歲(民國981016日(含)以前出生)。選手未滿二十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二十歲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規定:依各種類選拔(遴選)辦法內"報名資格"規定辦理。

(四)每一運動員限報名同種類一個參賽單位,並不得跨隊報名。倘有重複報名時,以第一場出賽單位且有實際下場者為代表參賽單位,不得異議。惟得跨種類報名,遇賽程衝突時,由參賽人員自行負責。

(五)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國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權尚未恢復者,不得報名參賽(含領隊、教練、管理、選手)。


十、注意事項:運動員參加選拔賽(遴選)報名時需檢附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限比賽日前一個月內申請者)報名;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十一、組別及項目:

(一)組別:男子組、女子組。

(二)項目:反曲弓組、複合弓組。

十二、報名辦法:即日起至11089日(星期一)下午5點以前,以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將報名表寄給自強國中李俊賢老師

e-mail

ljs0928570787@gmail.com

Line

行動電話:

0928-570787

(收到信件後會以電子郵件或Line方式回信,請報名者注意)

十三、比賽規則:

(一)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二)比賽制度: 1.採總分制,共雙局,每局36支箭,共72支箭。

2.反曲弓射距70公尺採122㎝十環靶。

3.複合弓射距50公尺採80㎝十環靶。

(三)依70/50公尺雙局成績排序前四名選手為正選選手;56名為備取選手。

(四)如70/50公尺雙局總分相同則並列名次並依序排名。但70/50公尺雙局總分相同攸關第四名時,待成績確認後於70/50公尺加射一箭,以接近靶心者為勝,若相同時則再加射一箭直到分出勝負。

(五)靶位安排:於公開練習前依參賽報名資料以公開抽籤方式安排靶位。

十四、競賽流程:

日期

上午

下午

8/11

星期三

場地整理

1400-1430 賽前會議

靶位抽籤

1440-1600公開練習

8/12

星期四

0800-0845 公開練習

0900-1200 70/50公尺

雙局賽

場地整理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弓具檢查:於公開練習時同時舉行。

(二)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

(三)運動員弓具經裁判檢查之後,靜候檢錄入場,非與賽人員不得隨意入場,若弓具未經檢查不得出賽。

(四)凡射完之選手,請退到預備線後,不得停留於發射線上(身心障礙者除外)。

(五)參賽選手請詳閱比賽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無故逾時者以棄權論。

(六)不得頂替代射,否則取消參賽資格及該項所有成績。

(七)選手參加項目若編列與原始資料不符,應於賽前之公開練習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十六、選手遴選方式:依照總分排名錄取男、女前4名為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項目花蓮縣代表隊之正選選手,第56名則為備取選手,本次賽會當選選手必須配合集訓時間參與訓練,若無法配合訓練,將取消其本屆全國運動會參賽資格,並不得參選下屆全國運動會花蓮縣代表隊。

十七、領隊與教練產生:

(一)本代表隊領隊與教練由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委聘之。

(二) 本代表隊之領隊與教練須確定代表花蓮縣參賽並配合賽前集訓。

十八、罰則:

(一)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二)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行為,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十九、申訴方式: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可由本人、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1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五千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競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各參加選拔賽之單位與個人,請自行辦理運動選手保險事宜。

(二)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後,提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目前已降為二級警戒,若疫情加重提升為三級警戒時,則本選拔賽將暫停舉辦。

(四)若因故無法舉辦選拔賽時,本縣全運會射箭代表隊選手將以徵選方式產生。

1.各組參與徵選選手需提供參加全國賽事之雙局最佳成績(自上屆108年全運會至今)。依各組擇優挑選4位選手為本縣110年全運會射箭代表隊選手。

2.各組參與徵選選手需符合最低徵選成績標準(以108年全運會各組排名賽第64名選手成績為最低標準;若人數不到64名,則以名次最後一名選手成績為依據)。

3.若有組別參與徵選選手人數不足四員時,不足之名額部分則由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推舉之。


花蓮縣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射箭代表隊選拔賽報名表

【反曲弓:男□女□】 【複合弓: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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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請詳細填寫參賽之組別、競賽項目,不同組別及男、女組請填具不同報名表格,以利靶位編排。

2.煩請各單位完成報名後請來電確認是否收到報名表,逾期恕不受理。

射箭比賽申訴書

申訴人:

身分證字號:

生日:

申訴時間: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裁判長意見:


審判(仲裁)委員會判決:


審判(仲裁)委員會召集人(簽名):



註: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

弓具檢查表

所屬單位:

選手姓名

編號

箭尾

顏色

羽片顏色

箭桿簽名

主羽

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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